知道有些人看了會北宋就寫在這裡。

那天無意中看到某文章在說「母親有拒絕胎兒使用她身體的權利」(阿我找到出處了文章在這,主要文字是﹔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女哲學教授Judith J. Thomson就在〈為墮胎辯護〉這篇文章中主張,即使我們承認胎兒是一個人,孕母仍有拒絕胎兒使用她身體的權利,她說孕母拒絕胎兒使用她的身體,最多我 們只能說她不夠友善,但不能說她不對,因為就算胎兒沒有她的身體就會死亡,她仍有權拒絕另外一個人(胎兒)使用她的身體(1997:69-78)」),我只能說我實在很難同意。

我倒沒有想要討論那篇文章立場的意思。(我對聖經也不夠了解,而且我也不知道爲什麼一定要反同性戀)

談到權利,跟義務,我以為我們講的應該是兩個有「同樣行為能力」或是至少相近能力的人。但是以「母親」跟「胎兒」做個相比,我是看不出還在肚子中的「胎兒」有任何「抵抗」的權利。他的出生不是自己決定的,如果沒有生下來,連死亡也不是自己決定的。如果母親有這種「權利」,那胎兒有什麼「權利」與之抗衡﹖小的才疏學淺,以此論述,是看不出來。

我也不是什麼超道德團體的擁護者,然而我對這種說法也很難同意。在我看來,想拿掉就拿掉吧,何必講這麼多,而其實的確是不關旁人的事情,旁人連說你不友善的資格都沒有,所以到底何須冠冕堂皇﹖如果只是為了要躲避一定會有的罪惡感,根本也無必要,因為這種理由可以說服幾個人我不知道,但無法說服我。然而,如果小孩不是我的,罪惡感也不是我的,又關我什麼事情呢﹖

只是對這種說法感覺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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