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理由正當,做事情就可以不用大腦。

這樣講可能不是很明確,我的意思就是,不管你他媽理由可以多漂亮,也不等於你就可以冠冕堂皇的侵害別人的權利啊﹗

 

殺人犯殺人要受到的是「法律」的制裁,很遺憾不是你的,因為你殺了他就換你接受「法律」的制裁,管你是受害人家屬還是誰。同理其他的罪行也是一樣。(至於某些企業忽略或是惡意遺棄某些國家一類的實在不是罪行,所以很遺憾的只能說有種不要買啊~~~不爽不要用)

 

今天看到有人說被蛋洗的虐狗人「活該」,因為他「虐狗」所以不是「無辜」,ok不管我是不是同意動物保護法啦,但是這個依然是「法律」處理的範圍啊。真受不了,什麼叫做被蛋洗一下就要叫叫叫,挖靠,有時候開車被超個車x你娘大家都罵很順,被蛋洗還不算是被侵害到就是了。有些人就是只有在自己有利的時候才認同法律,講的很了不起,阿法院你家開的喔,按照這種邏輯,要法律也是沒用的嘛,一個人不同意就可以不要做這樣,通通都不要有法律最好啦你說是不是。反正一人一套法這樣法官也很難為啊(應該說人人都是法官吧),什麼年代了還有這種野蠻的鬼話。

 

不同意一條法律的方法是想辦法修法,不是你說了就算好嘛﹖ 靠,這種言論看多了真的很想把他們掄去撞牆耶﹗ 你講這種話也很難「無辜」所以我應該也是可以把你掄去撞牆吧﹗這樣一切的謎題都解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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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現在是怎樣,外遇通姦性工作是一樣的意思嗎﹖ 爲什麼每次都被混在一起講啊﹖ 的確有的已婚男人在酒店亂搞最後是酒店小姐會被告通姦或是妨礙家庭,不過不等於所有人的外遇對象都是酒店小姐吧﹖ 也不是所有的外遇都有包養的行為啊(沒有包養沒有金錢往來的話你很難說這個外遇是個性工作阿囧)。所以外遇通姦跟性工作到底是怎樣畫上等號的,我實在不能理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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